10月14日讯,13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这一办法11月10日起正式实施。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这一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南京市政府这次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在建设资金方面,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根据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南京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设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区房产部门对补贴申请按季度汇总审核后,区财政部门安排补贴资金,由区房产部门将补贴资金汇入业主账户。市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

为了鼓励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南京市政府这次明确,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办法》明确,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此外,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这一《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