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2018年2月12日,被告B与妻子C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向原告A借款40万元,约定当年年底还清,原告将40万元打入被告C账户。2020年10月16日,经原告催要被告B偿还利息1万元。2021年6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时,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据一致。

法院判决:由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万元)。

法理分析:原告A与被告B、C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作为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