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02日讯,近日,一则微博爆料与贴图引发热议,其内容显示:某房产中介公开“首付贷”客户信息,贷款人家庭月收入从四千到三万不等,但仅仅首付贷的金额就在一百万到三百万之间,预期借款利率与平台贴息近7%,借款类型为交易垫资。不过目前,七部委已联合发文叫停“首付贷”,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虽然“首付贷”业务被正式全面叫停,但市场上依然存在变形的“首付贷”,银行、P2P网贷平台等机构仍暗地里为其提供便利。

所谓首付贷,就是指购房首付款不是来自自有资金,而是来自借贷。据了解,向买房人发放首付贷的机构形式有3种:一是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通过自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款服务;二是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P2P平台等)合作,由前者提供购房首付贷款需求,后者提供资金贷款;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独立提供贷款服务。也有部分购房者通过向银行申请装修分期等消费贷款,用于支付首付。

据业内人士介绍,“首付贷”对借款人的潜在风险是非常大的。首付贷周期短、利率高的特点让借款人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再加上购房按揭贷款的月供,双重还贷压力加大还款者现金流压力,而房产买卖本身又具有交易周期长和不确定因素大的特点。

简而言之,此举利用购房者的信用加大杠杆,但如果没办法还款,会有更多逾期;更甚者,中间过程则会滋生更多中介公司恶意炒作从中牟利;开发商对购房对象的风险把控和筛选条件偏弱也是质疑的原因。

七部委联合发文叫停“首付贷”

8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房地产中介管理《意见》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意味着“首付贷”业务被正式叫停。

追溯至今年3月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就公开表示,央行对首付贷态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是违法从事金融业务。但现实情况依旧不容乐观,这种现象在市场上仍难以被完全杜绝。

据《北京商报》报道,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表示,随着房地产中介机构逐渐扩张自身规模,不断加大对营业利润的要求,很多中介机构确实悄然延长了产业链,“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越来越像金融机构了”。上述人士直言,由此,市场上衍生出了首付贷、全款贷、换房贷、监管贷、理房通等一系列的房地产金融服务,而且,很多中介机构利用独家房源等,变相垄断了购房者选择其他金融机构的可能性,进一步来看,这背后是有着中介机构以此来推涨房价作用和意愿的。

各地开展“史上最严”房地产专项整治

蓝鲸银行频道发现,面对楼市的持续火爆,近期各地纷纷出手加码调控。而房产中介违规行为更是重点对象,查处力度正悄然增强。

近期侨城尚寓天价“鸽子笼”事件反应出深圳房地产市场很多不规范之处。9月底,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已向各区直属机构、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是否存在垫资购房首付,违规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并予以查处。

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之前,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非法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也是深圳市该次的重点专项整治内容。

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上海市近日印发了《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终止与有违规行为房产中介的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中介结构业务的合作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有诸如给购房者提供或参与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曾制造或参与制造假按揭等5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同业公会。

银行方加强住房贷款资金用途监管

近日,苏州银监局发布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因对借款人首付款来源审核不严、未发现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开发商,导致个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际首付款比例不足,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也是今年以来,银行首次因“首付贷”审核不严被查。

据《证券日报》报道,链家地产一名房屋经纪人坦言,目前首付贷确实仍然存在,对一部分有房屋置换的购房者来说,首付贷也是一笔过桥贷款,如果是置换房屋,这样的过桥贷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加上利润较高,许多机构有做业务的动力。

值得一提的是,蓝鲸银行频道收到一则信息显示“招商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贷款年限长,利率低,申请方便,最重要可以二押,即使目前房子还在按揭,也可以贷出升值的部分。”招行相关人员回应表示,“有房就贷”项目贷款资金仅可作为生意经营、消费使用,不可用于房产资金垫付。

某银行负责人表示,借款人在借款前需要对银行进行用途说明。对于之后账户资金流出,银行也会做监控。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对于笔数众多的贷款金额,虽然银行主观监控的意愿较强,但银行的监控能力仍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