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2018-02-2716:32:42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3日,舒某向邮政储蓄银行邵阳市分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合同,同日舒某的朋友李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个人房产为舒某提供担保。

李某与陈某2009年离婚,协议约定涉案的抵押房产及土地所有权归两人的儿子所有,抵押房产的事李某系未告知母子俩。

2012年,舒某提前还清贷款,之后再次向银行借款。

2014年邵阳市分行起诉,称舒某拖欠贷款未还,要求对李某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时李某的前妻和儿子得知情况,申请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李某约定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编号不同,因此李某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只判决舒某还款。

判决后银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分析银行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借款属于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2017年12月15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银行对李某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前,李某的前妻和儿子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两人认为,李某提供的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及另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复印件,证明涉案借款合同未实际发放贷款,法院用推断方式认定只存在一份借款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应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应另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