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地Y银行,向A女士出借人民币约20万(取整),以当地某处房产做抵押,提供最高额度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但之后借款人入狱而无法正常还款。

2.抵押登记:(1)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担保法)(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对抗第三人;另外,抵押登记部门的资料允许查阅,这也非常重要。比如说要跟别人发生房产交易,但是担心该房产已经被抵押,可以去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查册,这是担保法赋予的责任。另外,要求卖方出示房产证原件,注意一些他项权是否标注。

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之前有涉及房产的案件,就是没有注意这个抵押内容而会吃亏。《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在二手房买卖中,最稳妥的办法是合同中注明该项房产未存在任何抵押事项。

所以,即使出现了入狱这种特殊情况,法院还是判决银行可处置抵押物还款,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