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收对象及范围

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群众、各类企业。具体清收范围包括:

(一)已逾期未清偿的自借和共同借款、贷款(包括各类政策性贷款)不良贷款本息。

(二)已逾期未清偿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和违约金额。

(三)银行机构已起诉并经法院判决但未执行终结的诉讼贷款。

二、清收步骤

(一)主动还款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应主动到涉及金融机构网点及其他政策性贷款发放银行还清贷款本息

(二)集中清收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拖欠贷款的债务人未主动还款的,将作为重点清收对象,各有关金融机构将发出催收通知,限期偿还贷款。若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依法清收阶段。经集中清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的个人和机构,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清收并问责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对债务人进行公开曝光,并将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黑名单”管理。

1.对恶意拖欠、拒不还贷的群众,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强制清收,对拒不服从法院判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恶意拖欠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企业,由各银行提起讼诉,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资产等措施强制还贷,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直至贷款清偿任务完成为止。

3.对督促约谈未果、拒不履行偿还责任的公职人员,由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及免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解聘等组织处理。同时,相关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由组织部、财政、人社部门进行对接,从个人工资中扣还,直至还清贷款为止。

三、其他事项

1.对清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诈骗贷款、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打击。

2.对阻挠依法清收工作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河县各类逾期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