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重庆市民李某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原告购买车辆并通过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及担保事宜,约定李某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贷款。同时规定李某必须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保险公司由汽车销售公司推荐,否则视为李某违约。合同签订后,李某按与银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贷款,但未在汽车销售公司指定的公司购买保险,也未在汽车销售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该汽车销售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与银行约定了归还贷款的期限,但原告却要求被告按《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贷款,属于加重被告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担保服务合同》关于被告必须委托原告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相应条款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任何险种,如遇强制保险的行为,可以向工商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