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发展政策贷款产品(以下简称DPL)通过向借款国提供非指定用途的一般性预算支持,促进借款国的制度和政策改革,实现减贫与发展目标。DPL支持的范围广泛,包括加强公共财政管理、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等。

一、发展政策贷款产品的历史沿革

(一)调整银行贷款产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针对借款国的经常收支账户不平衡问题,世行开始提供调整短期贷款产品(Adjustment Lending)。随后,调整贷款逐渐转向支持减贫、制度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能力加强等方面。1999年,世行推出规划型调整贷款产品,设定政策触发条件,支持借款国的中期政策改革。2001年,世行推出支持减贫贷款产品(PRSC),支持低收入国家的中期减贫战略。

(二)DPL贷款产品

2004年,世行整合了上述几个相对独立的调整贷款产品,设计了DPL贷款产品,将世行基于发展政策的各种贷款产品纳入统一的业务框架。通过总结过去20多年实施调整贷款的经验,世行引入这一贷款产品时,重视国家主导权、捐款方协调、参与式决策、宏观经济框架分析、减贫政策、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估、受托(Fiduciary)风险分析、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二、DPL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主要特点

1、支持借款国自主发展政策,制订可测量的政策改革目标,包括:提高公共财政管理能力,改善投资环境,改进公共服务提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创造就业等。监测改革与发展的结果,包括:财政赤字占GDP比重变化,公共服务覆盖率变化,三次产业比重变化,新增就业岗位数量。

2、DPL既可由中央政府使用,也可由地方政府使用。截至目前,世行批准了巴基斯坦、巴西、印度、尼日利亚四个国家的32个地方DPL项目,如巴基斯坦旁遮普省教育改革项目,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市财政可持续项目等。

3、通过有效的分析工具管理风险,包括受托风险、环境风险(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等。

(二)DPL的实施前提和条件

1、世行要评估借款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

2、借款国以往政策改革执行情况较好;

3、世行和借款国制定一系列政策改革措施,以这些改革措施作为实施DPL的条件。

(三)DPL的规模和贷款条件

世行对DPL的总规模和单个DPL项目贷款的规模没有限制。一国使用DPL的规模将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来确定,并遵守世行国别贷款上限的规定。世行一般在制定一国合作伙伴战略时,会明确该国使用世行DPL的规模。DPL贷款期限和利率与世行投资贷款基本一致。

(四)世行在评估借款国政策和制度框架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世行在评估借款国政策和制度框架时主要考虑:借款国在推进改革上的主导权和具体承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财政管理能力的措施;开展减贫、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评估;制定明确的结果指标体系。此外,由于DPL不适用于世行投资贷款的安全保障政策,因此世行要求项目要有受托风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