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们讲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非因买房人过错而解除,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公平原则,借款人无需根据购房借款和抵押合同继续偿还银行贷款。那么,如果《预售合同》未解除,可不可以停贷呢?这里我们再介绍一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

该案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黄一婷主张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一、二审法院经查明的事实显示,招行惠州分行在知晓商品房按揭款专款专用要求、光耀公司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并出具与实际付款行为不符的具结书。

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招行惠州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黄一婷从起诉之日起至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招行惠州分行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黄一婷已经向招行惠州分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在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时黄一婷仍应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2018)粤民申7516号)支持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这个案件中,黄一婷与光耀公司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解除,但因银行违规将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违反了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招行惠州分行发出的《关于对预售房按揭贷款发放进行整改的函》(惠市房函255号),而被判无权要求黄一婷在收房前还贷。按照《关于对预售房按揭贷款发放进行整改的函》,惠州地区商品房按揭贷款必须划转到贷款商品房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管部门监管使用,违规可能引发不良后果。招行惠州分行就案涉贷款出具的《商品房购房(按揭)款存入专户具结书》,已承诺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后续房款(按揭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如有违反愿承担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后果。

但也正因为案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解除,黄一婷已经向招行惠州分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在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时,黄一婷仍应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这是这个案件与我们之前讲到的最高院王忠诚案不同的地方。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银行违规将资金拨到专用账户外,买房者在房产不能交付的情况下,是可以停贷的。

在一个河南问题楼盘业主和银行方代表对话的视频里,银行代表表示,实际运作流程是,开发商向银行提出请求,说明监管账户的钱要花到哪儿,银行核准后交到房管局,房管局有专门监管资金使用的一个科室,只要他们点头,银行就会转钱给开发商,至于这笔钱是给工人发工资、支付给第三方还是去还海外贷款了,银行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核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银行确实将贷款存入了监管账户,是房管局点头让银行将其中的款项转给开发商的,该由谁承担责任?买房者还可以向银行停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