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前天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要求:对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银行机构全额出资设立。与此前的监管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贷款公司出资人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并分别对其法人机构设立和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要满足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等。

此外,在村镇银行设立上,征求意见稿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而现行的村镇银行管理办法则规定,“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