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独的保证合同中或者在合同的保证条款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法律地位相等。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与一般保证人都是人保的形态,与主债务合同都是从属关系。因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相同,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就是与主债务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不分先后、不分轻重地承担。

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是相似的,在债务承担上与主债务人是一样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保证合同纠纷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最后再次强调一下,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保证合同或者合同中设立连带责任保证要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