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张某表示其房屋已经入住,但因经济紧张无力一次性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张某在庭审前偿还了应付房贷,希望继续履行房贷合同,分期还款。

后某银行提起上诉,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虽有迟延还贷的情形,但其在开庭前已经全部偿还欠付贷款本息,且之后一直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说明张某愿意且能够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轻易支持某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拍卖、变卖张某的房屋用以偿还所欠债务,既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也容易增加交易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给借款人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民生稳定,故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编 辑:吴 贝

校 对:陈 雄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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