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今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个新罪名-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简单说,本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转贷获利的行为。这是本罪基本逻辑。

举例好了。

案例一

姚某得知用款人需要资金,以本公司名义向银行办理了990万元的承兑汇票。之后,姚某编造了虚假的交易关系和虚假买卖合同,将套取的承兑汇票交给用款人,由用款人向银行贴现。姚某获利75万元。

姚某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例二

周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用途是生产经营。在借款成功后却将相应款项转贷给用款公司。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甲公司与用款公司约定的利率与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利率一致。另外,又约定了高额的服务费。

周某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第一个案件中,从形式上看,用款人(持票人)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并非由姚某控制的公司(出票人)转贷。但实质上,是由姚某控制的公司(出票人)作为借款人取得借款,再将该借款出借给用款人(持票人),并从中牟利。

姚某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利用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只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手段形式不同。

第二个案例中,形式上周某没有约定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服务费实质就是其获取的高利。

以上两个案件的被告人最终均以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本罪中需要重点审查的有三个关键:1.转贷牟利目的的认定。2.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行为的认定。3.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

本罪中,套取行为实质就是骗取行为。基于牟利目的而实施了骗取行为,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贷款。行为人占有贷款后转贷牟利。这是一个完整的认定犯罪的链条。

那么,如果行为人贷款时是为了生产经营,获得贷款后发现该资金用不上了或者有剩余,进而转贷获取利益的。是否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行为人为了转贷而套取资金,但是前述案例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当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