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温州晚报》)

点评:不少人把民间借贷等同于高利贷,其实两者有不少区别,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不代表保护高利贷。厘定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其实就是把民间借贷与高利贷进行了区分。简单地说,就是利率比法律保护上限还要高的民间借贷,就属于高利贷。此“规定”一出,不少民间借贷突然之间就成为了高利贷。

温州的民间借贷有很久远的历史,也有很广泛的群众基础。即便是融资渠道与投资方式非常多样的今天,民间借贷仍然是不少企业或个体户较为常见的融资首选,也是一些百姓投资理财的不二之选。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对打击高利贷行为的效果如何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对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来说,冲击肯定不小。最近披露的数据显示,温州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贷款利率超过16%,高于司法保护上限。这些机构怎么处理存量贷款以及如何开展新的业务?

民间借贷本身具备较高的风险性,所以才会有高利率的“配合”。若市场上认可的利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可能会出现两个极端:不满足于可以得到保护的较低利率,很多人不愿意出借,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的萎缩;既然得不到保护,那么只好在刀尖上舔血,进一步提高利息,导致民间借贷利率的畸高。

降低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要有更多的政策配套。如企业或个人能用更加低廉的利息很方便去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从而减少民间借贷的使用;对符合司法保护要求的民间借贷有更好的保护机制,降低出借风险,从而让百姓愿意以更低的利息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