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征信的动作比较多,花呗接入征信、P2P接入征信,二代征信中还预留了水电费的缴费情况,又纳入了献血的信息,似乎征信有要“一统江湖”的架势。

其中,尤其是部分P2P、小贷、甚至有些消费金融公司,实际的年化费率远远超过8月0日最高法公布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甚至比原来“两线三区”中36%的上限还要高。

其中很多P2P接入征信的数据都是云里雾里、遮遮掩掩,自己的信心都不足。

借款人于是有这样的疑问:“高利贷都接入征信,是不是征信的滥用?”

先说结论:

过程确实有瑕疵,但是滥用谈不上。


我们分三个点来讨论这个问题:

通常认为现代征信的起源是19世纪英国裁缝们之间自发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拒绝为那些赖过账的“绅士”服务。从这个雏形开始,征信的本质一直都没有变化。

现在一般认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独立第三方,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信息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协助授信人或投资人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信息服务活动。

这个定义里面有几个关键点,体现了征信的本质:

我国央行征信也同样具有以上的本质特征,征信数据库中所记录的主要为信用信息,出具的信用报告主要是服务于金融机构等出借人以支持合理的贷款决策。

征信报告中仅仅体现的是信用行为的记录,征信记录并不代表道德水平,征信记录不好也不代表就会受到其他行政或者道德上的惩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花呗、P2P平台的信贷记录纳入征信体系的行为本身,数据本身体现的是被记录人的履约情况,确实属于征信应该记录的范围,这些信息的纳入并不是征信的滥用。

在征信这个问题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主要拥有以下合法权益:

1、 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应被告知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信用信息的产生及后果。

2、隐私权

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保存、对外提供都应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严格遵守个人隐私权。

3、公平交易权

信用信息的产生和使用应该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的,不能因不公正的信用信息和对个人信用报告欠合理的理解而剥夺金融消费者的贷款、就业等权利。

4、救济权

救济权包括异议权、投诉权和诉讼权。主要针对消费者对于信息采集、保存的过程和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异议申诉、行政投诉、以及法院起诉的权力。

以P2P平台为例,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当前的操作可以说对以上四大权益的全面侵害。

我之前写过征信异议申诉的流程,不过实际操作下来,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得到理想的结果。

对于借款人来说,只有努力增加收入,最终还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以及因为债务而导致的其他问题,征信问题也一样,还是需要用还钱来解决。

所以,对于借款人来讲,最经济的方式,还是和平台协商还款的金额,争取以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利率结清欠款,同时要求平台向征信中同步相关信息,或者争取对之前征信信息的修改。

其实,对于P2P网贷逾期的借款人来说,征信记录的相对重要性已经大大降低了,暂时不需要太纠结这个问题。

对于逾期的借款人来说,最重要的是保证正常的、基本的工作和生活,同时要停止新的负债,所以征信影响贷款这个因素暂时没有那么重要。

总之,P2P网贷、花呗等接入征信,不能算滥用。借款人暂时不用太纠结征信的问题,而是要积极和平台协商还款,才能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