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易某、龙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在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在抵押顺位受偿后所得价款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易某、龙某签订了一份《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双方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利率为18.1%,借款期限60个月,被告易某以其房产进行抵押。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发生拖欠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易某、龙某签订的《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