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时归还贷款,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将周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一审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周某夫妇上诉。日前,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开发商的诉讼请求。1月10日,周某夫妇送锦旗对主审法官表示感谢。

业主送来锦旗感谢法官。法院供图

2016年,在开发商南宁某公司的担保下,周某夫妇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在双方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因买受人未按规定偿还按揭银行借款本息,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后来,该公司因周某夫妇未按时还贷,被银行从保证金账户扣划贷款本息。于是,该公司将周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已代还贷款的本息,赔偿违约金及房屋折旧费等损失,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南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周某夫妇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南宁市中院合议庭成员经审理发现,周某夫妇已采取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将该房屋全部价款支付完毕,而南宁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房屋,现房屋也实际交付给周某夫妇,双方的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此时,南宁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值得商榷。

而合同中的上述赔偿条款,实际上是加重了周某夫妇的责任,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合议庭认为南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因该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合议庭还将案件提交了法官专业会议进行讨论。最终,法官专业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同意合议庭的处理意见。

近日,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南宁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主办法官刘萌表示,周某夫妇应及时偿付南宁某公司被扣划的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