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目前为15.4%,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4倍LPR利率上限或适用金融机构

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为持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是否也应低于四倍LPR提供了参考。

判决书显示,原告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被告为借款人洪某。

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借款后,被告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此后未能及时足额偿还本息,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安银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法院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关于逾期利息,现平安银行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酌情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从平安银行法院判决书来看,如果持牌金融机构借助司法进行纠纷处置,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已是必然趋势。

未清偿部分最终均以实际利率15.4%偿还

北青金融注意到,在上述平安银行判决书中,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采用了实际利率(IRR)计算方法作为判断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踩红线的依据。而在另一则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董金平与陈俊宏、袁敏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采用了名义利率(APR)计算方法作为判断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踩红线的依据。

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13日前后,被告陈俊宏向原告董金平借款40万元,根据二者的《借条》约定,借款总利息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13日-2019年12月31日,本息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为2018年底付20万元整,第二期为2019年12月31日付50万元整。

2019年1月30日,陈俊宏向董金平还款20万元。2020年6月4日,陈俊宏再还董金平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及时偿还。

法院认为,陈俊宏在《借条》中约定“总利息30万元”,经折算自借款之日(2018年6月13日)起至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之日止的年利率为49.14%,已远远超出年利率15.4%的规定,超出的利息约定无效。

但对于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的确定,法院认为,陈俊宏共还款25万元,所还款项应采取按年利率15.4%分段计息,超出应付利息的还款应冲抵借款本金。

经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应付利息(40万元×15.4%×232天/365天)39153.97元,陈俊宏已还款20万元,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则应冲抵借款本金(20万元-39153.97元)160846.03元。

自2019年1月3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160846.03元)239153.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利息,陈俊宏已于2020年6月4日还款5万元,经折算实际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6月9日。为此,董金平请求的实欠借款本金应为239153.97元。

最终,宜昌市夷陵区法院判定,被告陈俊宏及其前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董金平借款本金239153.97元。利息方面,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9153.9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