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办理假房本,让其舅作担保人借款,不料被识破,既要还款又要入狱。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一审判决曹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例追踪】

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的手机接到他人办假证的群发消息,正发愁无处借款的他,铤而走险与对方联系,向对方提供了其舅张某的姓名与住房地址,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一本伪造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的房屋确权证。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向魏某借款时将其购买的假房屋确权证交给魏某作抵押,并让其舅张某到魏某家中,作担保人写下了借条,共借款14.5万元。后无力偿还,魏某多次打听,才知张某无此房产,气愤之下只好寻求司法帮助。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曹某某的犯罪经过和事实,康保县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曹某某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理】

购买假证的行为不仅直接刺激了伪造、贩卖假证犯罪,还为购买者利用假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使用各类假证的方式来实施的。所以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律意识,不可存在侥幸心理,拒绝用假证谋取利益,同时在遇到他人抵押借款的情况下,要擦亮眼睛,辨别真伪,认真核对抵押物的真实性,对借款人的性格、人品、有无不良嗜好等要进行了解,避免不诚信借款、无力偿还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