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有一项是与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息息相关的,那就“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该项附加扣除的基本规定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其重点就是——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此前,很多人对于如何认定“首套房”有争议,有的提出“认人不认房”,有的说“认房不认人”。还有不少人提出很多实务问题,如很久以前贷款买的住房,贷款及利息已还清,2019年以后再贷款买房,算不算首套?贷款买的住房已经卖了,2019年贷款买房,算不算首套?.....

现在税收政策已经明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