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各地张贴“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广告,然后以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汇款。近日,固镇法院对被告人凌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凌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凌某将违法所得的赃款退赔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凌某应金某(已判决)邀集至湖南省永州市,伙同金某、邹某(已判决)、彭某(已判决)、金某夏等人共同以“小额贷款”方式实施诈骗。凌某等人在各地张贴“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待被害人拨打电话询问时,便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凌某等人许诺可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并以支付贷款利息为名,先让被害人汇款,然后分别以缴纳信誉保证金、人身安全保证金、手续费等方式让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以此方式实施诈骗。其中金某购置实施诈骗所用的电话、电话卡以及银行卡,凌某与邹某外出张贴宣传广告,五人共同负责接听电话诈骗被害人,并持银行卡取款。该团伙采用此种方式分别诈骗山东金乡县苏某6000元、灵璧县朱某600元、安徽庐江县夏某1500元、固镇县张某18000元、宿州市埇桥区郭某300元、淮南市田家庵区宫某10000元。被告人凌某诈骗涉案金额共计3640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凌某被双峰县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凌某归案后退赃款10600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74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某与他人分工协作,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其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虽然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别让陷阱砸中自己,更不要给犯罪分子骗术得逞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