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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新创业,富民增收作用,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银发〔2017〕66号)、《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泗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小微企业只贴息不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初设2000万元,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补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人民银行泗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会同泗洪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办银行确定后,应与县人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实施细则、各方权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群体。对个人创业者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小微企业。是指县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重点群体(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经营项目;

(二)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具体根据创业人员类别、带动就业情况等评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根据新招用的重点困难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达到全部员工的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县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加点最高不超过130个基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加点最高不超过180个基点。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撬动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基本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同时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三条担保基金应在经办银行封闭管理,专门用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基金运营应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达到10倍时,暂停受理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五条对逾期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催收后仍未归还的,经县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由担保基金在3个月内按80%比例并代偿。代偿后,经办行仍应履行追偿义务,追偿所得资金、财产80%用于偿还担保基金。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县人社局提供符合条件名册,经办银行调查、审核放贷,县财政局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携带工商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带动就业名册等申报材料到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县人社局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批,经办银行在接到符合贷款资格条件人员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审核放贷手续。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携带下列材料到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县人社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协同经办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估,核定贷款额度,报财政部门备案;借款企业凭盖章确认的《创业贷款初审意见书》办理贷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泗洪县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花名册》以及企业和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工资发放流水凭条等证明材料;

(3)《泗洪县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4050、残疾、特困、低保)、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可要求追加提供如下形式之一的担保:

(一)自然人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担保人即可。

(二)抵押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动产、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

(三)质押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

第十九条 鼓励经办银行对资信情况良好的借款人降低担保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的创业对象可不追加担保:

(一)对于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经办银行原则上应不追加担保要求;

(二)对于10万元到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或者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等特定群体,经办银行可以不追加担保要求。

对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后需提供追加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第三人提供追加担保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经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经审核同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核销后,经办行仍应履行追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县人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20%时,终止与该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

第二十三条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县人社局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提供至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确保金融资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七章 贷款贴息和奖补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结合省以上财政资金给予100%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结合省以上财政资金给予基准利率的50%贴息支持。对展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及逾期后产生的利息,县财政不予贴息。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应积极向省财政申请省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同时,积极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相关单位经费补助,以及用于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开展相关的宣传、审计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每月向县人社部门预先申报贴息金额,县人社部门根据经办银行申报每月提前预付50%贴息,并在每季度末将余下贴息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中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借款人名称、本期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县人行负责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指导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从便民、惠民角度出发,会同相关单位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借款人资格等情况的核实审查,会同各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名册;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具体负责督促经办银行做好逾期贷款的代偿追偿工作。审核贴息资金,会同县财政局向省级部门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及奖励资金;从便民、惠民角度出发,会同相关单位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划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管理细则,明确相关资金使用规定及程序,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会同县人社局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及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要制定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创业真实性、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台账,及时申请财政贴息和代偿资金。经办银行要负责做好创业贷款的相关统计工作,每季度向县人行、县财政、县人社部门报告创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人行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加强对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业务的监督,并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