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本罪涵盖空间和范围极为广泛,一度被称为两大“口袋罪”之一,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以及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还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常见类型包括: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药品;非法从事信息服务(有偿删帖业务);生产、销售“伪基站”;非法经营高利贷;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等。

这在刑法上是个口袋罪,意思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看你不顺眼”,然而刑法上却又实在找不到最确切的罪名按到你头上时,这个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就名正言顺的可以用起来了。当然,有些犯罪行为确实用这个罪名会很合法合理,但大部分的犯罪行为,在适用这个口袋罪时都会引起极大的争议,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支付领域,爆出一件典型案件,这就是支付宝花呗套现非法经营案,此案是全国首例因为利用“花呗”进行套现而入刑的案件。

“花呗”是一款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产品,面向支付宝注册客户提供定向消费贷款服务。从功能上来说,“花呗”类似于一张虚拟信用卡,但只能用于线上线下的定向消费,不允许提现。

2015年7月,被告人杜振狮与杜某1等人共谋串通淘宝用户,在淘宝网上店铺虚构商品交易,利用“蚂蚁花呗”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其具体手法是,杜振狮、杜某1等人向杜爱民(另案处理)等人购得可以使用“蚂蚁花呗”支付的淘宝店铺后,通过中介人员将店铺的链接发送给意图套现的淘宝用户,淘宝用户则根据其套现的金额点击链接购买同等价值的商品,同时申请由“蚂蚁花呗”代为支付货款。杜振狮、杜某1所掌控的淘宝店铺的支付宝账户在收到货款后,淘宝用户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即在购物页面确认收货随即再申请退货,杜振狮、杜某1等人扣除7%-10%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转入淘宝用户的支付宝账户。杜振狮、杜某1等人所获取的手续费,除一部分支付给中介人员外,余款由杜振狮、杜某1等人分配。

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杜振狮与杜某1等人向杜爱民等人购得淘宝网上店铺后,通过中介人员串通多名淘宝用户,虚构交易2500余笔,利用“蚂蚁花呗”套取4700000余元,被告人杜振狮获利6000余元。法院认为,相关人员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将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直接支付给淘宝用户,并从中获利,系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其实,利用花呗套现行为,就像传统中的利用信用卡套现一样,如果长期帮助他人进行养卡套现,确实会误入非法经营这一口袋罪之中。

其实,有时候,可能根本不需要这么“套现”复杂,兴许,一个简单的支付帐户借用,就足够让你进去坐牢的了。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与网名“陈浩南”(另案处理)联系,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向“陈某某”提供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帮助收取资金并将所收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内,“陈某某”按转款比例支付被告人黎某某报酬。后被告人黎某某明知“陈某某”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先后向其提供本人及亲属吴良俊实名认证的x××@http://xx.co、http://xxxxxxxxxxxx.com等支付宝账户。其中,帮助收取被害人苗某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76908元。法院判决,有罪!

互联网时代的游戏规则已经慢慢进入收网阶段了,作为互联网时代的用户,该有所警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