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小王夫妇在国内某城市打拼多年后,决定在当地买一套房子定居下来。经过多次挑选、看房,他们看中了霞姐的一套房子。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刚开始,过程很顺利,从看房到签《定金合同》,再到顺利网签,一切都按计划进行。不过到办理贷款这一步,出了一些问题。

正常来算,贷款审批流程一般是15天时间,可是小王夫妇办理贷款整整用了65天,以至于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早就过了。

贷款合同拿不到的话,就没办法办理过户手续,小王夫妇急坏了。最后在逾期1个月后,小王夫妇终于拿到了贷款合同。

这时,卖主霞姐却又出问题了,因为她觉得拖得时间太久,不愿过户,房子她不卖了,甚至认为小王夫妇已经违约。

买卖合同(正文条款)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应于2015年7月5日办理交易过户。当然按照这个约定时间,显然时间早就过客,小王夫妇早已违约。

不过问题是在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第4条又约定:待买家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通过后7日内,双方赴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这个约定,小王夫妇并没有违约。

这就有矛盾了,到底是哪个时间呢?

针对这份合同的矛盾之处,其实,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7月5日如果不能过户,买家就违约;二是7月5日如果贷款审核没通过,就等通过的时候再过户;三是 7月5日审核不通过就必须现金补足,否则超过20天,卖家有权单方解除合。根据购房买卖合同违约条款规定逾期付款/交房超过20日,对方获得单方解除权。

结果,双方基于理解不同,各持己见。

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买家小王夫妇起诉要求卖家配合过户,而卖家霞姐却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王承担20%的解约违约金,共计33.6万。

那么,法官到底会怎么宣判呢?

法院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向贷款银行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认定“鉴于被上诉人(小王夫妇)在申请贷款审核过程中并无导致贷款迟延审核通过的情形,故被上诉人至今未能支付第二期房款既不存在违约,也无任何过错。”

法官认为:贷款审批迟延与小王夫妇无关,卖家没有获得单方解除权。

判决结果:霞姐协助办理交易过户;同时下家支付剩余房款;案件受理费和反诉受理费都由霞姐承担。

简法分享:

1、“甲方(卖家)同意乙方以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其支付第二期房款,共计X万元。”

这就意味着银行贷款审批迟延、放款迟延,都不算买家过错,只要买家非人为影响银行进程,卖家对逾期有容忍义务。

2、“ 买家应于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

买家是否遵守此约定,直接影响了贷款审批迟延时卖家是否必须尽到容忍义务。(1)买方7日内提交了申请材料:贷款再慢卖家也要等。(2)买家第17天提交申请材料:贷款审批迟延导致无法按约定过户,卖家可以主张逾期违约金或者单方解除权。

3、“ 若乙方(买家)的贷款申请未经银行审核通过或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时,乙方应于产权交易过户当日将其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卖方)。”

如果贷款审批尚无结果,且无法证明买家原因导致“尚无结果”,那么卖家有等待义务(等到银行通知审批结果);

换言之“审核迟延”时,卖家不能要求买家即刻交易并现金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