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一些限定性条款。

一、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准入的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准入上对网络小贷进行了约定,把网络小贷分为全国性的,以及省级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取消了原互联网小贷牌照即为全国范围内均可开展业务的默许事项。

其中,省级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主要由地方金融办审批,并提出了注册资本要求(实缴人民币10亿元),而且和过往比起来,还有提前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时间要求,可以看出审批会更慢,并增加了每三年重审一次的规定。

对于全国性的网络小贷业务,审批机构由地方金融办变成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注册资本是实缴50亿元,也是每三年一审,同时在准入中增加了对股东的要求,包括股东的经营利润。本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不能代持也不能接受别人的代持的要求。

二、关于业务方面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贷的业务的类型做了要求:

首先是用途,明确不能用于归还房贷炒股票等。

其次是金额的限制:个人的金额是上限是30万或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两者取其低;对企业最高额只能放到100万。这一规定较之前的管理办法变化较大,估计也是市场影响比较大的条款。

再有就是联合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必须至少达到30%。

按小贷公司融入资金的形式,分为非标准产品和标准产品;其中非标资产的融资方式融入的资金限定为净资产的1倍,而标准化的发债以及ABS可以做到4倍,所以网络小贷的融资额最高可达到其净资产的5倍。

另外,本办法补充了溯及力条款:本次新规要求所有网贷公司按此执行,要求1年内达标,对存量的跨区域的网贷公司则给予了3年的过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