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 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进一步强化对高层次人才的金融支持与服务,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贷”金融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试点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服务对象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认定,取得凤凰英才服务卡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服务对象申请“人才贷”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应是贷款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

(二)企业应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所申请贷款应用于缓解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科研项目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贷款实际使用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以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作为试点银行,为服务对象提供“人才贷”信用贷款支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可对试点银行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贷”信用贷款贴息。

第八条

每个企业享受“人才贷”信用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按照试点银行“人才贷”信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根据《唐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暂行)》(唐才办〔2020〕5号),对不同层次人才执行不同的贴息标准。A类、B类人才,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额贴息;C类人才,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贴息;D类人才,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60%贴息;E类人才,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贴息。

第十条

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标准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申报年度内出现逾期的银行贷款不予贴息。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一)申报主体。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由试点银行统一汇总,以市级分行为单位集中申报。

(二)申报材料。试点银行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计算“人才贷”应贴息金额,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报。试点银行每年10月初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材料。

2.审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学技术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对试点银行提交的“人才贷”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贴息意见。

3.公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拟贴息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

4.拨付。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由试点银行及时拨付申请企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必须如实申报,认真核实,不得弄虚作假。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银行资格,全额收回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才贷”统筹协调工作;市委人才办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贷”贴息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实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情况;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核实申请企业科研项目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情况;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核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唐山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试点银行的督促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