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在普通老百姓的心中,向银行贷款属于不能强求的事情,主动权在银行一方。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就有人胆敢威胁银行工作人员,强迫银行贷款。

【案例】江西省某地被告人郑某邀请社会青年强行到某银行行长家里,威胁行长说:“如果不给他贷款,今天对你不客气”。行长被迫同意贷款,当天下午签字予以办理贷款手续。除此之外,被告人郑某后来再次拿着房产证又威胁行长要求贷款。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有暴力或威胁的因素在里面,区别的关键在于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本案中:

1.没有证据证明贷款的目的就是想非法占用银行的款项。

2.签署贷款协议也是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如果被告人不予还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消失,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贷款。至少在本案中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3.况且,被告人第二次贷款还主动拿出房产证作为抵押要求贷款。很明显,贷款人只是强行要求贷款,不代表贷款人不想归还贷款。

当然,如果被告人以明显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贷款,然后肆意挥霍,或从事违法活动,则另当别论,可以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平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金融服务业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贷款是银行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也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商业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就是强迫提供服务的一种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