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着我们就来说到抵押权中的流押和质押权中的流质,还是回到案例,张三和李四在借条上是怎么补充约定的,大家还记得吗,两人约定“如借款人张三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张三轿车归李四所有,债务两清”,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流押/流质条款,流押/流质条款是什么意思啊,意思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大家想一想张三和李四约定了这样的条款,这个条款在法律上来说有没有效?说到这里,懂点法律的朋友可能会说了,这不是法律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吗?用我们一般人的话来说:这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应该是有效的吧。这里给大家说一下,按照《民法典》401条和428条对此的规定,李四对张三的轿车只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看出《民法典》是禁止了流押/流质,但是又做了柔化规定,就是双方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虽然无效,但是抵押和质押是成立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对抵押和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到这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法律为什么会这么规定?大家想一想啊,这个抵押物/质押物,价值是一成不变的吗?回到我们说的案例,这个车子都是随着年限一般是一直贬值的,张三和李四在签协议时车辆价值20万元,但当债务到期,这车子可能就只值15万元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然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继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