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间,万某伙同某银行职工苏某、周某、廖某三人,共同借用53人的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用途,从临湘市某银行进行贷款,每人贷款10万元,共计贷款530万元。每次贷款均由万某联系,并帮助贷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及贷款银行卡或存折,由苏某等人进行贷款的信息录入和贷款审批发放。现大部分贷款均已逾期,并且未归还本息。万某共计获违法所得2万余元。案发后,该案部分借款人偿付了借款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通过他人介绍贷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万某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万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本案部分借款人偿付了借款,可酌情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万某在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2万余元,应返还给银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