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农及小微贷款统计口径的问题颇有争议。从银监会、人民银行、地方金融主管以及商业银行等不同主体,对统计口径的理解与实施均存在差异,这已经导致了在并不鲜明一致的统计口径下的涉农及小微贷款的数据之间较大的偏差。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到底涉农及小微贷款的统计口径是否有据可依呢?就小微企业的设定标准来说,2011年,由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研究制定并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各行业划型标准中,第一大类,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划型标准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二大类,工业的划型标准如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银监会2011年印发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明确提出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既除“四部委”标准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就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首先是必须将小微企业有个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无论是“四部委”的标准还是银监会的补充性说明,总体原则应该是不能突破”四部委“针对工业和农业两大类的小微的上限,即工业类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在300人以下,营业收入上限为2000万元,农业企业营业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其次,就金融业务性质来说,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纳入统计范围不是什么问题,但是,贷款性质需要考量,如果是消费类贷款,例如购房、旅游、留学贷款等,其小微贷款的属性值得商榷;再者,在认定小微企业过程中,有一个动态的把握问题。也就是说,有的小微企业一旦做大,其相关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任何一项超过了认定的上限,就必须从小微企业序列中移出,而不是继续享受小微企业的待遇。

就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中的第一条,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中提出,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上述人民银行指出的问题围绕的是农户贷款统计存在着范围扩大或缩小的问题,基本属性界定在“地域范围”。该补充说明进一步指出,存在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的问题。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这个问题就更明确了在涉农贷款统计中的“地域范围导向”,以地域范围为导向的统计口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已经导致了不少问题。例如,在很多发达地区的县域,从事农业生产或与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主体越来越少,甚至有的地区已经大部分城市化,当地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统计涉农贷款时,依然按照“地域范围”来统计,而且还要继续保持“两个不低于”,这与实际情况可谓大相径庭了。

小微及涉农贷款统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及“三农”的发展,但如果一味地只是为了统计而统计,为了“不低于”而“不低于”,这样的工作不但没有正面推动小微及“三农”的发展,还有可能导致国家对这两个主体的政策制定上的偏差,从而导致更多的负面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