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 12日,哈尔滨市扫黑办与松北区扫黑办、松北公安分局联合开展了全市扫黑除恶防范“ 套路贷” 集中宣传进高校活动。活动中,刑侦专家花永刚为师生揭开了“ 套路贷” 的神秘面纱。
花永刚是道外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副大队长,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他因战果连出,一年内6 次登上央视专题栏目。
一年多以来,由他带队打掉的黑恶犯罪集团占道外分局总战果的三分之一, 其中,由他主导在全市率先打掉了两个以“ 套路贷” 手段实施犯罪的犯罪集团。
他还对此类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总结规律,形成教案进行广泛宣传,对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依据,起到良好效果。
——什么是“ 套路贷”
“套路贷” 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它所触犯的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多罪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 借贷” 或变相“ 借贷”“抵押” 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 高利贷” 的区别
“套路贷” 这类犯罪最初起源于民间“ 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取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这也正是“ 套路贷” 与“ 高利贷” 的本质区别。
1、无抵押:这是普通型也是基础型“ 套路贷” 形式,以无抵押、零利率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入套。
2、车贷:主要针对名下有车辆的被害人所实施。
3、房贷:主要针对本人或家人有房产的本地客户,通过房证抵押、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买卖协议等手段实施。
4、校园贷:专门针对在校大一、大二学生所实施的“ 套路贷” 违法犯罪活动。
5、裸贷:专门针对涉世不深的女性被害人所实施,以提供裸体照片或者视频为履约保证。
—— “套路贷“的“诱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警方在办理“ 套路贷” 案件过程中的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种形式: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在给付被害人钱款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较高金额的钱款转入被害人相应账户。在给付现金的“ 套路贷” 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将钱款给付的场面进行录像或拍照,由被害人现场查点并说明收到的钱款金额,制造出有关给付的证据后,犯罪嫌疑人便会以各种理由,如缴纳手续费、现场费等,从被害人手中拿回现金,不留存任何书面或影像证据。而此时,由于没有其他人员在场见证,被害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往往会造成早期或单个案件公安机关难以打击的局面。
3、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犯罪嫌疑人便会告知被害人违约的后果,即违约后将要大幅度提高还款金额。同时还会制定极其严苛的违约条件,如把还款时间确定为具体的点,提前或延后都被认定为违约。而在还款日期临近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甚至会随意提前还款周期,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认定其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随意设置还款障碍制造被害人违约后,犯罪嫌疑人便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加入高额违约金的借款合同,虚增借款数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某个贷款平台借款时,犯罪嫌疑人便会诱骗借款人在更多的平台履行借款手续,不断垒高借款金额。在犯罪嫌疑人认为某个被害人确实不再具备任何还款可能的情况下,便会把被害人带至其他相关联的贷款公司“ 转单平账”,强行要求借款人在没有得到任何钱款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恶意垒高账务。
5、软硬兼施索债。以实施“ 套路贷” 为主要业务的所谓的贷款公司,往往都会成立专门的“ 催收组”,由专人负责对预期还款、违约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而这些人又大多是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他们在讨债过程中会使用诸如暴力、“软暴力”、威胁恐吓等一系列手段。其中,暴力便是我们所熟悉的直接对借款人实施不同程度的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恐惧而还款。而威胁、恐吓则是以被害人或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威胁,造成被害人恐惧、害怕,迫不得已偿还虚高借款金额。“软暴力” 是在“ 套路贷” 犯罪中常见的新型催收方式,也正是这类犯罪规避法律的特点所在。
正确识别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1、具备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构成为:地域+ 名字+“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如“ 哈尔滨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各地金融办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 小额贷款” 字样;
2、经监管部门审批。除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持有各地金融办下发的审批文件,作为正规、合法小额贷款公司的一张“ 身份证”;
3、小额贷款公司“ 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擅自对外融资;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案例一:呼兰区孙某某“ 套路贷” 犯罪集团案件
2017年 12月 14日,在校大学生王某某来到学院路派出所报警称遭遇“ 套路贷”,从原本几千元的欠款开始,被数个公司和个人转来转去贷款多笔,最终导致自己被迫打工赚钱偿还,但债务却越还越多。据王某某介绍,2017年 3月,因为急用钱,就在南岗区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周。到期后,王某某未还上贷款,又被迫与该投资有限公司张某签订了第二份贷款合同,贷款的钱用于还上次的欠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王某某依旧未还上,于是又经张某介绍到孙某某的汽车租赁公司处签订了第三笔贷款……就这样,王某某的贷款笔数、金额越滚越多,以致王某某根本无力偿还。
接报案后,呼兰警方成立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高某、杨某、王某某等涉案1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查,在某投资有限公司(高某操纵)、某汽车租赁公司(孙某某操纵)两家公司中,有贷款记录的大学生就多达429人次,涉及贷款金额达437.1万元。2018年 2月 2日,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将高某、孙某某等批准逮捕。
案例二:呼兰区田某“ 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大学生尹某某报警称,其于2017年 12月 16日在呼兰区学院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未得到一分钱的情况下,被以肖某某、田某为首的一伙人连续三天采取非法拘禁、威胁恐吓、实施暴力等手段诈骗人民币5 万余元。其中,12月 18日,田某等人将尹某某骗至一车库内,以其贷款未还为由,强行用尹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贷款8000余元用于还债。
经警方调查发现,2016年至2017年,田某等7 人有分有合,虚构无抵押放款快的事实,诱骗在校大学生签订“ 阴阳合同”,巧立名目收取被害人所谓保证金、违约金,多在呼兰区学院路一带以“ 套路贷” 方式非法占有在校大学生财物,形成恶势力。其中,田某等人先后以“ 套路贷” 方式对张某某、尹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9 起。
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郑某、高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均应数罪并罚。田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 万元至1.2万元不等罚金,责令5 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案例三:道里区贺某、董某、徐某某“ 套路贷” 案
2017年 7月 21日,市民贾某某到正阳河派出所报案称:2017年 6月 28日,他在哈药路一贷款公司借款,贺某以1.1分利息为诱饵,采取扣押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相要挟,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其签订多份空白合同及收条,贷款12万,但实际得到10.3万元。按规定,每月20号为还款日,还款计划分六期每期还款2.8万,共计应还款16.8万。当第一期到期还款时,贺某、董某等人分别以打电话威胁等手段要求其将16.8万全部还清,并非法侵入被害人的住宅强占房屋,还将被害人弟弟和姐姐的住宅玻璃打碎,致使被害人在正阳河派出所连住三天,以躲避贺某等人逼债。
经查,警方初步查明被害人有23人,确定了该组织架构是以董某、贺某、徐某某为领导者,以“ 催收组”“现场组” 成员刘某、张某、张某等人为“ 下属” 的犯罪团伙。该团伙进行非法放贷活动,通过暴力手段进行“ 清债”,攫取非法利益。2017年 9月,警方抓获团伙成员19名,在逃1 人,破获该团伙利用“ 套路贷” 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诈骗等犯罪案件153起,冻结涉案资金246万元,扣押车辆4 台。
案例四:道外区李某某涉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市民王某某向道外警方报警:2018年 3月 4日,王某某因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被人带到李某某经营的贷款公司进行借款用于还债。王某某在李某某的贷款公司签署了2.5万元借款协议,实际得到1 万元用于归还此前的欠债。此后,王某某因无法按照李某某的要求还款,李某某便组织该团伙成员前往王某某家和单位多次进行催款,于2018年 5月将王某某的住宅强行换锁,并以每月1200元的租金连续出租8 个月,使得王某某有家不能回,所得租金被李某某收取。另一受害人刘某某报警称:2017年 5月 15日,其在李某某的贷款公司欲借款2 万元,但李某某让其签署了2.6万元的借款协议后才将2 万元借给刘某某。后李某某多次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某等人对刘某某进行催款,刘某某无法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支付金额,李某某等人便到刘某某母亲的家中催款,并在楼道内实施喷漆、堵锁眼等“ 软暴力” 行为。迫于压力,刘某某共计向李某某支付了10.75万元。
日前,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处16万元至1 万元不等罚金。
案例五:平房区王某某“ 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4年 1月以来,以王某某为头目的犯罪集团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邹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哈市道里区、香坊区及佳木斯、鸡西等地,通过“ 套路贷” 方式,采取威胁、恐吓、打砸、辱骂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据举报人称,因欠下王某某的“ 套路贷” 无法偿还,王某某带领邹某某、范某某等10余人翻墙进入其公司办公楼内,手持尖刀、辣椒水等凶器,殴打其公司员工,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6 个多小时,并持刀威胁员工将公司保险柜打开,抢走柜内现金76000元、一条金项链及其他财物。同时,胁迫该举报人将其名下价值100余万元的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某。
2018年 8月 28日,平房警方对王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并在深入调查中发现王某某团伙涉嫌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