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何某勇等14名被告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以来,何某勇、杨某二人合伙以车贷之名开展“套路贷”业务。

该组织以公司为载体,大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被告人何某勇及杨某的直接组织、指挥、策划和授意下,通过诱骗订约、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及其家属不能及时偿还远超合理范围的虚高债务、利息时,指使公司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拘禁、殴打或其他手段,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赎金等。

审判结果

赣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何某勇、杨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