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是以时间为分界点的,而这个时间指的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也就是说,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以后的,可以根据当时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所在地区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标准来对“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进行判断。

那么在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是其配偶共同或单独使用的商业银行或者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是其配偶所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其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定额为1000元/月的标准进行扣除。

3、扣除主体是谁?

答:纳税人与其配偶可以自己商定选择由哪一方来进行扣除,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方式是不能变更的。

4、住房租金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是不可以同时享受的。夫妻双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

5、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要如何进行判定?

答:开始的时间其实就是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截止时间是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或者是贷款全部归还的当月。

注意:按照相关规定,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