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文女士在西安冠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车,当时买车时交了押金,但是直到现在,押金都没有退还到文女士手上。

文女士贷款购买的是一辆红色标志3008,裸车价18万,车辆所有手续办完,文女士总共花了23万提到了新车。当时在买车之初,西安冠亚汽车销售公司收取了文女士1.6664万元的押金,并向她开具了收款收据。

总共是两项押金,一个是还款的押金,需要押金和担保押金,他们要求三年之内在把车款还清,保险必须在他们那购买。

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三年之后可以给文女士退还押金。2017年3月,当文女士还完车款,6月份她便找到冠亚汽车销售公要求退还押金,但却得到这样的回复。

他们说退款需要半年。12月我又去,他们说正在走流程,财务把流程走完就会通知我的。

这一等,文女士就等了一年,直到现在,文女士依旧没能能拿回自己的1.6万元的押金。

期间我至少打了三十多次电话给他们,也去代办处找过他们,却被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在连我电话也不接了。

汪经理:我们是卖车的,她的分期是银行付款都是银行办的,这个他要去找银行,押金在银行,没在我们这。如果在我们这,我们早就给他退了,不至于拖这么长时间。我们是车行,就跟4S店一样。

汪经理:对。

经理汪佳一再表示,文女士要退款,只能找银行,跟店里没有关系。而在文女士拿出的两份担保金和还款金的收款收据中赫然盖着西安冠亚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也就是说这1.6万元给到的是汽车销售公司。

本案中经销商已经非常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收取押金的是经销商,出具押金条的也是经销商,那么退还押金的也应该是经销商,与贷款的银行根本无关。经销商的行为不仅不像是配合退款,更像是根本不想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销商应当依据之前的约定,马上向消费者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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