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包含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等资料齐全的银行卡值多少钱?

如果你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可能仅需要支付几十元,但随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在这上面动起了“歪脑筋”。

2017年8月到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等网络聊天方式与一名昵称为“七条”的男子取得联系,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某以每套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七条”出售包含开卡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3张)、手机卡、网银U盾及密码在内的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银行卡资料,并要求办卡人统一设置银行卡密码,承诺不挂失、不注销、不补办银行卡。

之后,被告人杨某某拉拢其同学郭某某做起了倒卖银行卡及配套信息的“生意”,让郭某某居间为其购买银行卡资料,其向郭某某支付每套5000元人民币。郭某某又发展了李某某为其收买银行卡资料,并向李某某支付每套3000元人民币。

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共倒卖20套银行卡资料、被告人郭某某共倒卖35套银行卡资料、被告人杨某某共倒卖60套银行卡资料。且被告人杨某某均已通过邮寄等方式将银行卡资料“出售”给“七条”。

施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收买并向他人出售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以低价收购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再转卖赚取差价,本以为是稳赚不赔的“生意”,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施甸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刑法中所指信用卡包含借记卡(储蓄卡、转账卡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此类信用卡流入非法市场后,还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洗钱及贩毒等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达到“数量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切莫以为卡里没有存款,为了蝇头小利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卖掉,出售自己本人的信用卡信息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且一旦被收购者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将给户主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导致个人信用、财产双重损失。

大家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不用时应当及时注销,不得随意丢弃,更不能转让、出借。

(施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