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表示,自己于2013年和前妻离婚,婚后前妻用其公积金贷款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网友名下并没有住房公积金,之后双方离婚。离婚后2018年网友在赣州用商业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网友考到赣州事业单位,单位购买了公积金。

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都具有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即便离婚,双方仍应履行共同还贷责任。在贷款未还完的状态,一方无法使用公积金,而且贷款也会计入自己的公积金使用次数,因为公积金的使用是以家庭为单位。

由于前妻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导致自己重组后的家庭都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网友表示很不理解,而且这样的情况也致使自己的新家庭产生矛盾。这确实挺揪心的,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