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火如荼的房屋抵押贷款从颇受争议到今天的风起云涌,可谓见证了我国房屋等不动产全面涉足融资行业的一步步发展。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事实上东南沿 海许多中小企业正是依靠着企业主手中的闲置房产获得了宝贵而及时的民间贷款,从而走出困境或者抓住商机的。当然,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借贷双方都要注意 以下事项。

第一,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房屋抵押贷款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房屋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作为一个核心标的物出现的,所以房屋的所有权权属问题是否清晰、房屋是否 附着有其他抵押权、质押权等问题就成为了一切问题的核心。其实,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借款人要向提供贷款的民间贷款机构明确指出自己房产 的产权和是否有附着权利等信息,否则一旦事后出现对民间贷款机构不利的后果,借款人也很难在相关的诉讼中获得胜利。

第二,民间借贷机构提供的房屋抵押贷款不可以无视同期银行的指导性利息标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是无视同期银行 的指导性利息设置范围,就是违反了法律,最高不得超过四倍是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若是违反这一条,多出部分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便民间借贷机构 获得了这样一份借贷协议,但是不公平部分的收益依然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本文简单介绍的这两点分别从借款人和民间借贷机构的角度来看待了房屋抵押贷款的经验,希望总结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