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从广义来看,民间贷款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对此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就现实来看,我们所说的中小企业融资、个人创业贷款等行为,一般都是有偿的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当中,只要其内容要件与形式要件都符合 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借款行为是受到法律确认并且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最容易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个细节在哪里呢?根据笔者采访相 关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明确地了解这样一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贷款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高出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 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值得向大家说明的是,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中小企业在成立的五年之内,其倒闭风险是最高的,此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倒闭的概率逐渐降低。所 以,中小企业主一定要严格关注自己企业的资金链条,要有长远的眼光,既不能过于保守,也不能过于大胆,这一切还要依靠稳重的胆识和魄力才行。

此外,关于民间贷款的标的物,笔者还要向大家明确一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贷款的标的物应当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而对于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以此为标的物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发生纠纷时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