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融资的过程中,一般总是会涉及不动产抵押。由于相关手续的专业性非常的强, 大多数的投资者对此往往一头雾水,弄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 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就是指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不转移占有 的方式向抵押权人以便于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或者不想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以处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补偿。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 以抵押。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而抵押人未一并抵押 的,未抵押的建筑物将会被视为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建设开发,建造楼宇厂房 等建筑物。对于该土地上以后新建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之 内,所以这些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因此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之使用权时,假如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 物,一般情况下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 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担保公司在办理建设用 地使用权抵押时,一般都会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通过这种方法确保投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