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赵某,张某一开始是朋友,2011年9月18日,却因为钱的事情,上了法庭,因为其中的赵某继续资金解决问题,就向张某借了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月,月息3%。2011年12月18日,还款期限到了,可是赵某迟迟不能按照当初约定的利息还款,张某多次催促无果之后,最后迫于无奈,张某只能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庭审中,法院经调取银行贷款利率表证实,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为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为3%,明显过高。法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证据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向原告所借的20万元,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该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支付给原告。
上面的案例已经告诉我们民间借贷利息不是随意的,是受法律法规保护与限制的,是有一定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