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大家所熟知的一种贷款类型,它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需要通过签订一些书面协议或直接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债权债务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组成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部分,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放贷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能不能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仅仅需要协议内容是公正合法的,就是法律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了对借款标的、偿还限、数额等内容意思是一样的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出借人个人拥有的或者有对其支配的权力。否则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借贷,也可以无偿借贷,是否有偿无偿取决于借贷双方约定。事先必须在书面或口头协中约定有偿,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