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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无限连带责任通俗解释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个人给公司担保的责任一、事务所无限连带责任通俗解释

1、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

2、(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3、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4、(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5、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6、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7、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8、(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9、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

二、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1、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全额。

2、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层出不穷。那么,担保人一般承担的金额要视债务人的还款和资产抵偿能力所定。

若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和资产抵偿,担保人就少承担连带责任,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和资产抵偿,那么,担保人承担比例就大,若债务人入狱服刑,担保人就需要全额承担。

3、综上所述,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责任要视债务人偿还和资产抵偿能力而定,直至全额承担责任。

三、个人给公司担保的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个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对个人而言属于或有债务,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个人作为担保人需要为被担保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在债务到期时能够按期清偿债务,则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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