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债务人可能会有疑问,自己欠的是银行的钱,合同是跟银行签的,银行凭什么把自己的贷款转让给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呢?这里面有什么法律和政策依据吗?实际上确实是有的。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这个条例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公司治理,财税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需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2012年1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明确了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除此之外还有省级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鼓励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明确指出鼓励民营参股,每个省份原则上只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体系基本上形成了以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为辅助的格局,这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级市场,他们主要负责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的不良资产当中有一部分资产管理公司会自己进行处置,比如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入股到债务企业当中;还有的是直接通过二级市场转卖给其他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当中包括一些中小投资人,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相互转,还有一些银行也会参与到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