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银行贷款产品都需要联保,但作为联保人要慎重选择互保人,因为一旦一方没有依约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自己就可以变得很被动。

现在许多银行贷款产品都需要联保,但作为联保人要慎重选择互保人,因为一旦一方没有依约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自己就可以变得很被动。2012年8月7日,詹某、刘某、邱某为在邮政储蓄银行顺利获得贷款,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与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中任一成员自愿为邮政储蓄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三人分别向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一年),并约定按时还款。2013年8月9日,贷款期限届满,但詹某没有。

经多次催讨未果,邮政储蓄银行于2014年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詹某承担还款义务,并要求刘某、邱某承担连带责任。饶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詹某、刘某、邱某自愿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邮政储蓄银行与詹某签订的《小额联保贷款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届满詹某应依约按时还款,刘某、邱某自愿为邮政储蓄银行向詹某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詹某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村民依照金融机构的要求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资金。农户联保贷款推出,是试图通过联保体内部的正向激励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从而解决制约农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信贷的增长。

但是,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在正式推出后,经历了短暂迅速发展,暴露出风险,农户联保贷款的初衷并未很好地实现。因此,农户应提高风险意识,在签订类似联保贷款协议时,应明白其中的风险,谨慎选择个人信誉及经济基础较好的互保对象。同时,贷款机构向农户,尤其是联保小组中充当担保人的农户发放贷款时,应做好解释工作,强调连带保证的责任和后果,告知违约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