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自用户:王彩霞

149号(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 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贷款尽职调查(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一年以内第四十五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