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停止计算,而且还要双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都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因此,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截止日,完全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法院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停止计算,而且还要双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