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讨论信用风险时提到过,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哪怕是存单质押也不是万无一失的,风险同样存在,这不,怕啥来啥:客户贷款500万,三套房产抵押,放款后的前几个月都很正常,按期还息,经营红火,可是,突然在上个月做贷后时发现公司被抵押给了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经营场所已更名,新老板正在对公司装修。再检查抵押物,其中两套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咨询法律人士说,给出两个主要意见: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是的,不影响,优先,律师让我们把心放在肚子里,可现实远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现在就来分析下有关抵质押物被查封的那些事儿。


在信贷业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就是押品)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特别是在抵质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严重的还有多个法院查封的情况。


有经验的信贷人也会象律师那样宽你的心,银行最终不会受损失的,甚至逾期不还还会收到大笔可观的罚息。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1、为什么会查封?


按说,借款人把房产啥的抵押给我,司法机关很清楚我是优先受偿人,查封貌似多此一举。但是,事事就怕例外,而且这个例外还很普遍,就是借款人还有其他债务,甚至有多笔大额债务。民不告,官不究,如果有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就不能置之不理,已登记的抵质押物被查封也就顺理成章了。可见,抵质押物被查封是源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起于其他债权人申请。


2、如何防范?


要么不做,要做不能任性。即:


要么不做。贷前调查更加认真仔细,尽量把借款人的所有负债都调查清楚,避免对存在大额民间债务的借款的发放贷款。


要做不能任性。如果借款人比较优质,存在大额民间借款又不可抗拒,应在授信方案上进行合理设计,尽量将我行贷款的到期日设计在民间借款到期日之前。


设定相应条款,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不得在我行贷款期间增加民间借款。


3、怎样处理?


对于已经被查封的抵质押物,必须认可司法机关的行为,配合处置抵质押物;


配合申请人尽早实现拍卖或变卖,申请人的权利是余额受偿,如果他的目的能达到,我行的目的优先达到;


与债务人或抵押人协商,归还利息或一部分本金,努力压缩债务金额;


对没有被查封的抵质押物部分,可以约定归还相应款项后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