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离休、退休的;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 出国定居的;
6. 销户的。
提取流程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指定账户。
提取限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提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
其他规定1.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偿还贷款本息。
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用于投资、炒股等非住房消费。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封存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出国(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第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可办理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提取。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况外,每次提取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