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就业且具有本市户籍或已办理居住证的城镇职工。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3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限线的,个人缴费基数以上限线为准;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线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下限线为准。

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

待遇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生育医疗和康复医疗三类。

保障水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普通门诊医疗和门诊重大疾病医疗三类。职工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0倍;其中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

资金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职工缴纳的基础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础医疗保险费、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补助收入等组成。基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本级及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以单位整体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