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政策简介

南宁市发布了关于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项目的缴费基数调整办法。该政策旨在规范社会保险缴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5年南宁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2元。缴费基数按月申报,上报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未按时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正申报或核定缴费基数,并追缴滞纳金。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5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即2521.2元-12606元。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确定,并按月申报。未按时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按规定处理。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5年南宁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2元。缴费基数按月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单位未按时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按规定补缴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5年南宁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2元。缴费基数按月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单位未按时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按规定补缴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5年南宁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2元。缴费基数按月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单位未按时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按规定补缴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一、2015年1月开始我市社会保险业务年度调整为每年1月至12月。业务年度内将按照单位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03.8元,2015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34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711.4元/月。

三、2015年7月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进行对照,从2015年1月开始进行差额补退,暨多缴的社会保险费退回参保单位、少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补收。已停保、退休、终止参保的人员不进行差额补退。

四、灵活就业人员将从2015年8月开始,对2015年1月至6月巳按照2013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补收。已停保、退休、终止参保的人员不进行补收。

五、请各参保单位做好社会保险费差额补退的核对及职工社会保险费代扣代退工作。